今日上午,《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(试行)》正式发布实施,住建委表示表示,此举能有效解决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基本居住问题。5月23日至30日,北京市住建委、市公安局、市规土委联合制订的《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(试行)》正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。今日发布的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,没有实质内容的修改。
《意见》明确了增加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应的主要渠道: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、产业园区配建,以及利用闲置的厂房、商场、写字楼、酒店等房屋改建。集体宿舍要求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,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。
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,应是独立成栋(幢)或可实行封闭管理、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。违法建设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。
在运营方面,《意见》规定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“以租代售”。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,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。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,最长不超过5年,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。用工单位不得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,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,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。
其他-朝阳区
其他-海淀区
张家湾镇-通州区
其他-通州区